本页位置:首页> 文化> 文学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乱判葫芦案给现代司法的启示
作者:胡伟   发布时间:2013-02-17 14:25:05


    小说红楼梦第四回《薄命女偏逢薄命郎葫芦僧乱判葫芦案》,讲述了贾雨村判了个糊弄案。案件原告冯家的诉求是“拘拿凶犯,剪恶除凶,以救孤寡”,用现代的话来解释就是,原告既要求严惩凶犯,又提出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救济孤寡。从处理案件的结果来看,贾雨村是个奸诈阴险、虚伪狡猾之徒,也是个枉法裁判的司法官员。但从贾雨村审理这起命案的前后态度的转变,更应当看到,贾雨村本身也是个悲剧性的人物,他也有着忠君怜民、主张正义之心,只是迫于外界干预才枉法裁判。

    对于这起人命案,贾雨村一开始是大怒:“岂有这样放屁的事!打死人命就白白的走了,再拿不来的!”之后,对门子提出的处理意见,贾雨村也认为不妥,即使是在清楚被告强势的情况下,他也并非毫无顾忌:“事关人命,蒙皇上隆恩,

    起复委用,实是重生再造,正当殚心竭力图报之时, 岂可因私而废法?”可见,贾雨村还是想孝忠皇帝主张正义,只是后来考虑到恶劣的社会环境(护官符充分反映了这点;小说中还提到,贾雨村“未免有些贪酷之弊”,这也反映了当时贪污成为了社会的普遍问题),在正义与强权之间,贾雨村选择了屈服。其实,贾雨村完全也可以“凶身主仆已皆逃走,无影无踪”为由,像其前任那样将案件拖下去。在贾雨村之前,该案就是“告了一年的状,竟无人作主”。与前任不同,贾雨村在薛家“偏不相让”的情况下,还是冒着得罪薛家的风险作出判决,让冯家得了许多烧埋银子,虽没有达到剪恶除凶之目的, 但在经济上让原告得到了满意的赔偿。不管出于何种目的,贾雨村可谓费尽苦心。

    也许有人会认为这是在为贾雨村辩护。但客观地讲,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中,无论谁来审理此案,结果都可能差不多。我们可以换人来审理这起人命案,看结果会如何。先看贾雨村的前任吧。贾雨村的前任采取的审理方式是“拖”(冯家告了一年的状,竟无人作主),这样做既不得罪被告方,也不会落个枉法裁判的恶名。这种明哲保身的做法,在司法上的实际后果不比贾雨村胡乱判断了此案强。如果这个案件总拖着不结,凶犯没有得到惩罚,原告又没有得到经济赔偿,则不断告状。贾雨村在刑事部分虽然同样没有剪恶除凶,但在民事部分判给了原告许多烧埋银子救济孤寡。贾雨村对刑事部分的处理,确实牺牲了公平正义,产生了很坏的法律效果;但对民事部分的处理,相对消极不理而言,还是有一定的好的效果:原告从经济上得到了救济,也“无甚话说”,不再缠诉闹事。如果换门子之类的官员来审理此案,判决的结果也可能和贾雨村差不多。可见,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中,换任何人来审理这起命案,都不大可能“拘拿凶犯,剪恶除凶。”

    我们在谴责贾雨村个人的同时,更应当看到社会环境对于司法公正的重要影响,不能将司法公正完全寄托于司法官员的道德品质。诚然,司法官员应当有高尚的职业道德,遵守司法操守,但道德品质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具有稳定性,也具有可变性,当社会环境发生大的变化时,司法官员的道德品质也可能随之而变。特别是当司法官员裁判案件还牵涉到个人利益或风险时,往往可能优先选择获取(保全)自己的利益,避免风险。在一个社会风气败坏的环境中,往往出现强权对司法的干预,这不仅可能导致司法不公,而且给司法官员传递负面的信息和预期,即主张正义、秉公执法要承担很大的风险,甚至自身难保。当时的社会环境就向贾雨村传递了在此案中如果主张正义、秉公执法就自身难保的信息和预期。因此,司法官员枉法裁判并不只是司法官员的道德品质问题,而与社会环境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才可能让绝大多数司法官员作出公正之裁判。

   (作者: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岳敏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