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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讨要经济补偿金和加班费 被告上法庭
发布时间:2013-02-18 10:03:07


员工讨要经济补偿金和加班费 被告上法庭


    江玉梅于2008年2月25日到廊坊华日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单位工作,并于2009年6月13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履行中,江玉梅拒绝缴纳自己应缴纳的部分,并于2009年6月13日做出书面声明。2010年8月18日,江玉梅以华日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未支付加班费等事由向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于2010年11月6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2010)第100号裁决书,裁决华日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江玉梅经济补偿金和加班费,华日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该仲裁委员会裁决,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华日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不向江玉梅支付经济补偿金18426.98元、加班费15000元。


来源: 廊坊市开发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郜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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