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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到期未还款 担保人履行还款
发布时间:2013-02-18 10:21:25
借款人到期未还款 担保人履行还款
2007年11月3日,唐宁向范江涛借款66000元,张俊勇是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因借款到期后唐宁未归还,范江涛在广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判决张俊勇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后范江涛申请强制执行。因唐宁未归还借款,广阳区人民法院对张俊勇采取了执行措施,至今,张俊勇已履行完毕。因唐宁一直未归还张俊勇此笔欠款,故诉至法院判令唐宁偿还原告欠款本金66000元及利息20616元(暂自2007年11月3日计算至2011年11月3日);判令唐宁返还张俊勇垫付的广阳区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1450元、公告费260元及执行费900元;判令唐宁支付张俊勇因本案支出的实际费用500元;本案诉讼费由唐宁承担。
来源:
廊坊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郜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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