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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嫌夫无主见 吵架打骂诉离婚
发布时间:2013-02-19 08:19:12


     本网讯(通讯员 罗武欧)   因妻子嫌弃丈夫不能当家作主,纠纷不断引离婚。2月18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调解了这样一起离婚民事纠纷案件,最终双方友好分手。

    2012年正月原告吴佳与被告王华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3月19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由于认识时间短,婚前未深入了解,导致婚后双方一直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并经常因家庭琐事而争执吵闹,原告认为被告凡事无主见,事事听被告叔叔的安排,并在被告叔叔的指使下,诬陷原告骗婚,还报假案。2012年8月7日左右,原告与被告又因一些小事发生相骂打架,导致夫妻之间矛盾逐渐加深,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双方经亲戚朋友规劝但未奏效。故原告吴佳诉请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东乡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婚后2012年5月29日在东乡县金水湾小区按揭购买的商品房一套(已付首付19万元),另外在东乡县北港农贸市场投资了一间服装店,夫妻共同债务有欠被告姐夫母亲的20000元,欠原告母亲的2000元,以及其他债务4000元,合计26000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争对本案的具体情况进行了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王华同意与原告吴佳离婚,准予离婚;二、双方共同财产座落于金水湾小区商品房一套和位于赣东农贸市场服装店及店面转租费归被告王华所有;三、购金水湾小区商品房所欠债务全部由被告王华负担。经营位于赣东农贸市场服装店所欠债务26000元,由原告吴佳负担6000元债务,被告王华负担20000元债务;四、原告吴佳一次性返还被告王华礼金40000元(此款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即一次性付清);五、原告吴佳一次性补偿被告王华2000元用于弥补经营服装店亏损的钱(此款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即一次性付清);六、原、被告双方所负个人债务各自承担;七、原、被告个人日常生活专用物品各自所有。

    (文中人物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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