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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喜领“年终奖” 经理私分56万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02-19 09:48:53
本网讯(通讯员 徐建国 肖东宇)
设账外账,将国有企业利润56万元以发“年终奖”的形式集体私分。2月18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被告人李峰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2005年1月至2009年11月间,被告人李峰多次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决定从总公司下属企业设立的账外账中提起现金,以发放年终奖的形式造表私分,总计发放56万元,李峰分得11.8万元,其他员工分得10万元至1000元不等。 2012年10月27日李峰自首,所有员工的非法所得全部退清。 法院认为,被告李峰身为公司负责人,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违反国家财经管理规定,私设账外账经营,然后以发年终奖为由,借单位的名义将账外账中的经营利润国有资产56万元予以集体私分,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案发后,被告人李峰、有自首情节并积极退清非法所得,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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