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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挂靠因年审起纠纷 法官调解把事和
发布时间:2013-02-20 08:37:04
本网讯(通讯员 何徽)
因不履行车辆年审义务,挂靠人被挂靠单位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挂靠经营合同。2013年2月19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采用庭前调解方式,以方便当事人为原则,通过庭前调解方式,使得该起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圆满解决。
原告浦北县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树民于2011年7月30经协商订立了《车辆挂靠合同书》。被告将其所有的桂N121111号挂靠原告的公司,其中合同中约定:车辆挂靠期间被告每年向原告交缴服务费人民币壹仟元;被告加入原告管理的车辆,统一由原告代为办理保险及年审,所需费用全部由被告负担。2012年4月之前被告的车辆应年审,但被告不年审挂靠的车辆。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被告却不予理采。依合同规定,被告已违约,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于2011年7月30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书》。 案件转入业务庭审理后,承办法官经细心阅卷并利用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的机会了解案件情况、双方的矛盾焦点及纠纷产生的原因,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让当事人充分释放不满情绪。为减轻当事人的心理压力和敌对情绪,法官注意把握庭前调解的时间和火候,在向双方当事人讲解诉讼知识、进行诉讼指导的同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以方便当事人为原则,进行调解。最后,该案经该院承办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马树民自愿解除与原告浦北县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7月30日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书》; 二、原告将权属被告马树民所有的挂靠原告浦北县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户头的N121111乘龙牌车辆于2013年1月31日之前从原告浦北县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户头转出到被告马树民的名下。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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