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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名假学生合伙滋事抢劫真学生获刑
发布时间:2013-02-20 08:54:09
本网讯(黄仲胜 张婷婷)
在校期间,七少年因成绩不理想,产生厌学情绪,经父母劝说仍不愿意再读。辍学后迷恋于网吧,过分贪图享受,又不参加劳动,以至于缺乏经济来源后,为维持其所向往的生活,走上犯罪道路。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覃服征等人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3日晚,被告人覃服征、罗已廷、黄玉宗、李子大、滕力光(另案处理)在三里镇三里街山山网吧对面的市场聊天时,被告人滕力光(另案处理)提出去抢劫三里二中爬围墙出来上网的学生的钱物,其他被告人都表示同意,并商议由被告人罗已廷驾驶摩托车搭滕力光(另案处理)先行到三里二中附近看是否有学生出来上网,如果有学生出来上网便由被告人覃服征、黄玉宗、李子大在罗村口小桥拦截、伺机抢劫,被告人滕力光(另案处理)、罗已廷从后面包围学生。后被告人覃服征持刀伙同被告人黄玉宗、李子大在小桥附近拦停路到三里街上网路经此处的梁日生等10名学生。10名学生被拦停后,被告人覃服征用刀指着学生,并威胁10名学生把身上的钱和手机掏出放在地上,后因有人路过,被告人罗已廷便在附近望风、接应,被告人滕力光(另案处理)过来协助被告人覃服征、黄玉宗、李子大将学生驱赶至附近的桉树林中,逐个进行搜身,劫走10名学生的三台手机和现金人民币30元,其中一台PUILPS牌MT706手机价值人民币100元,案发后,被告人覃服征、滕力光(另案处理)、罗已廷各分得一台手机,被告人黄玉宗分得现金人民币10元,其余人民币20元被告人罗已廷用于加油。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玉宗退出分得赃款人民币10元,被告人罗已廷退出用于加油的赃款人民币20元。 2012年4月25日晚,被告人覃服征、覃服洗、覃复泳(另案处理)、李专半、覃井服持刀、铁棍伙同被告人覃泳日(另案处理)在覃塘区三里镇三里街寻找抢学生钱物的大周村人,当去到三里镇二渡桥旧桥时,被告人覃服征用刀无故砍伤受害人陈列进等四人,致受害人陈列进轻伤、其余三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李专半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另查明,被告人李专半属樟木高中1002班学生,因病休学一年。案发后被告人李专半于2012年6月25日主动赔偿被害人陈列进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覃泳日(另案处理)于2011年11月3日被法院以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覃服洗被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覃复泳(另案处理)于2011年11月10日被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缓刑二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覃服征、滕力光(另案处理)、李子大、黄玉宗、罗已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覃服征、覃服洗、覃复泳(另案处理)、李专半、覃井服、覃泳日(另案处理)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受刑罚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的规定,依法作出判决: 以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覃服征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李子大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黄玉宗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罗已廷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覃服洗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覃井服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李专半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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