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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冒充工作人员下井盗矿均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3-02-20 09:43:15


     本网讯(何珠国 莫芬)   广西南丹两男子为成功盗矿,着矿区工作人员制服冒充工作人员混入井下,企图盗矿,不料未成功运脏出矿区时即被抓获。日前,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对该起盗窃案进行了判决,被告人郑甲生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卿树爱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人卿树爱、郑甲生为到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铜坑矿(以下简称“铜坑矿”)井下盗矿而各自找得铜坑矿工人工作服。2012年6月7日晚,卿树爱、郑甲生穿着铜坑矿工人工作服带盗矿工具和生活用品到铜坑矿东付井,混入上班工人中下井到355工作面。接着,其二人在355工作面附近盗矿,并将所盗得的原矿石放在355工作面旁的一废弃巷道内。被告人龙家彪作为铜坑矿采掘8队工作人员,2012年6月16日上午,驾驶皮卡车到井下检查工作时,应卿树爱、郑甲生的要求,同意以1 000元的运费帮卿树爱、郑甲生将所盗得的原矿石运出地面后再付运费。12时许,龙家彪驾驶皮卡车运卿树爱、郑甲生盗得的原矿石并搭乘卿树爱、郑甲生途经铜坑矿斜坡道时,被铜坑矿保卫科人员查获,扭送公安机关。经称量,卿树爱、郑甲生所盗得的原矿石重为1012公斤。经鉴定,所盗的原矿石价值为26 708元。所查获的原矿石已返还被盗单位。

    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甲生、卿树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6708元,数额巨大,其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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