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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五莲:适用新刑诉法 为未成年提供法律援助
作者:张鑫 王莹莹 荆光祥   发布时间:2013-02-20 15:41:39


    近日,山东五莲检察院第一时间适用新刑诉法,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孙某指定辩护律师并提供法律援助,这是该院贯彻新刑诉法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首起案例。

    2012年9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孙某(16岁)无证驾车行至山东五莲县阳光加油站东侧路段时,与顺向行驶的摩托车相撞,被害人当场死亡,孙某自首。办案人考虑到孙某家庭困难,无能力聘请律师,迅速开启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受案当日即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指定辩护律师。最终,法院判决孙某免于刑事处罚。

    近年来,山东五莲检察院对涉罪未成年人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以情感促转化,以法理促改造。该院成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办公室”,采取专人专案办理的办法,积极进行社会调查,坚持严格执法与人性化执法相结合;建立未成年人案后回访机制,倾情跟踪帮教,力促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现“自我救赎”。截至目前,共收到感谢信9封,锦旗4面,先后有十余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重新返回校园。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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