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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因丈夫不思悔过 二诉离婚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3-02-20 13:53:11


     本网讯(通讯员 罗武欧)   当夫妻感情出现裂痕时,本应是找寻原因,尽自己最大努力去挽回这段即将可能失去的婚姻,但是2013年2月19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被告刘小华却是一而再,再而三地伤害了原告妻子张梅想要维系家庭的心,最终原告张梅二诉离婚,法院支持了原告诉请。

  2002年初,刘小华与张梅经他人介绍相识,于2003年11月2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初始,夫妻感情尚可,并于2004年6月29日生育一女儿。本以为有了爱情结晶,双方感情会进一步加深,但是事与愿违,慢慢地双方发现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甚至发展成动手吵架。2009年小儿子出生,虽为家里增添了不少喜气,但是对于夫妻双方的感情来说,却丝毫没有改关。2011年8月22日,张梅以婚姻存在家庭暴力,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东乡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与刘小华离婚,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开庭当天,在法官的调解下,被告刘小华当庭写下保证书,保证以后不再动手打人,双方和好如初。但是没过多久,被告我行我素的本质就暴露出来了,夫妻矛盾变得更加坚锐,夫妻关系并没有得到改善,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故原告张梅第二次来法院诉请要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按法律规定抚养。

   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于2003年11月2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属于合法的夫妻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2011年8月22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经本院做工作,双方同意和好,但之后,夫妻关系没有得到改善,并开始分居生活,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诉请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女儿现由原告抚养,儿子一直由被告抚养,应以不改变其生活环境为妥,故女儿应由原告抚养,儿子由被告抚养。致于子女抚养费的问题,本院结合被抚养人所在地的经济状况、被告的抚养能力,酌定原告张梅每年应承担子女抚养费3000元。原、被告享有对子女的探视权。故判决准予原告张梅与被告刘小华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婚生儿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年给付被告子女抚养费3000元,尚需支付四年,原、被告享有对子女的探视权。(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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