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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预谋抢劫被抓 主动交待获从轻处理
发布时间:2013-02-20 14:33:51


     本网讯(蒋湘华 雷娜)   2013年2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毛茂平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宋虎林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梁维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2年7月14日晚,被告人毛茂平、宋虎林伙同文小兵(另行处理)预谋抢夺,15日凌晨,由文小兵驾驶摩托车搭载被告人毛茂平、宋虎林在桂林市凯风路“彰泰”城路口对面的铁道旁,见被害人卫玉兰肩背一粉红色文小兵驾驶摩托车靠近被害人,被告人宋虎林抢下被害人肩上的背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70余元和黑色直板手机一部),文小兵驾驶摩托车加速离开现场。事后,三人将赃款平分,被告人宋虎林分得手机一部。次日,被告人宋虎林将手机销赃,得赃款人民币300元。案发后,该手机被缴获,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43元,现已退还被害人。

  2012年7月15日2时许,被告人宋虎林驾驶摩托车搭载文小兵和被告人毛茂平在桂林市西环二路“联坤”装饰城门前的马路上,由被告人毛茂平动手将搭乘在电动车上的被害人李爱媛放在腿上的橘红色提包(内有现金人民币700余元,“三星”GTP6021型手机一部,U盘2个)抢走。事后,被告人毛茂平分得赃款人民币300元,宋虎林分得赃款人民币200元。

  2012年7月15日中午,被告人毛茂平、梁维预谋抢劫,当天晚上23时许,被告人毛茂平背着装有一把银色西瓜刀的手提包到被告人梁维租住的出租房。随后,被告人梁维驾驶摩托车搭载毛茂平在桂林市红头岭与翠竹路交叉口,看见一独自行走的女子,二被告人尾随并商定准备对其实施抢劫,当二被告人停车准备将包内的刀拿出时,一辆汽车过来,二被告人将刀放回包内,假装聊天,公安人员从车上下来对其进行盘查,发现被告人包内携带的刀具,遂将二被告人抓获。

  因抢劫被抓获后,被告人毛茂平如实供述了参与抢夺的事实,随后带领公安人员在被告人宋虎林经常出没的地点指认并抓获了被告人宋虎林。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毛茂平、宋虎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被告人毛茂平、梁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实施抢劫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毛茂平、梁维为实施抢劫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比照即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毛茂平、宋虎林利用行驶的机动车抢夺,均从重处罚。被告人毛茂平、宋虎林在共同实施抢夺时,作用基本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根据其相对作用分别处罚;被告人毛茂平、梁维在共同实施抢劫犯罪时,作用基本相当,亦不宜区分主从犯,也根据其相对作用分别处罚。被告人梁维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毛茂平在抢劫预备时被抓获,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公安机关未掌握的抢夺犯罪事实及协助公安人员抓获同案人的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宋虎林、梁维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认罪,均酌情从轻处罚。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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