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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院训,践行院训
作者:郭来生 发布时间:2013-02-20 14:19:11
院训者,院,法院也;训,据《说文解字》,“说教也。”故院训乃法院之价值观,法院文化之核心,法院历史传统与现实之总结,审判活动之基石与灵魂也。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之院训,乃“尚法、慎断、恪廉、为民”也。
尚,崇尚也;法,法律也。《管子·七法》称:“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韩非子•有度》谓:“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尚法,乃法院运行之基本准则也,法律之权威至高无上,案件审判需依法而行,受法律之支配,自由裁量权之行使,亦须守一定之规则,不得任意而为之。 慎,谨慎也;断,裁判也。《汉书·刑法志》载:文帝时“罪疑者予民,是以刑罚大省。”《旧唐书·刑法志》载:太宗“下制,凡决死刑,虽令即杀,仍三覆奏。”后又改为“宜二日中五覆奏,下诸州三覆奏。”明清,定有朝审、圆审、秋审等制度,现代亦有死刑核准制度。慎断,乃正确解释法律、适用法律裁判案件也。 恪,遵守也;廉,清也。《周礼》载,“以听官府之六计,弊群吏之治,一曰廉善,二曰廉能,三曰廉敬,四曰廉正,五曰廉法,六曰廉辨。”《韩非子•解老》认为,“所谓廉者,必生死之命也,轻恬资财也。”惟法官恪廉,方能“有耻且格”,尊重法律;反之则是非不清,唯利是图,败坏公正之水源。 为,给予也;民,百姓也。汉王符《潜夫论·爱日》称:“国之所以为国者,以有民也。”《三国志·陆逊传》曰:“国以民为本,强由民力,财由民出……故为国者,得民则治,失之则乱。”我党之宗旨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执政理念亦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惟有为民,方能彰显人民法院之人民性也。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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