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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鲁甸县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成效明显
作者:刘仁松 发布时间:2013-02-21 11:06:39
切实维护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或再犯罪,一直是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孜孜不倦的追求。多年来,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检察院紧紧依托“监督维权、预防宣传、教育矫正”三项职能,完善机制,创新方法,确保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惩治有度,监督有方,预防有力,矫正有效”,在未成年人教育、保护、感化、挽救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先后被授予县级、市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
创新方法,强化监督 时移事易,该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方式的改进和创新,对此作了大量的思考和实践。2006年,制定《鲁甸县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犯罪公诉案件的规定》;2007年,与团县委共同制定“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实施意见,成立未成年人办案工作小组;2010年,启动“圆桌审判”;2011年,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六必查”工作;2012年,紧盯未成年人年龄问题,推行“一查两问”的办案方式。 2012年7月30日,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为由,将陈某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卷宗材料反映陈某生于1995年8月27日,首次作案时间是2011年9月20日,末次作案时间是2011年9月30日。收案后次日,承办检察员即依法对陈某进行讯问。讯问中,陈某供述其生于1995年农历后8月27日,经查证,对应的公历时间为1995年10月21日,若依此陈某即不构成盗窃罪。其后,为确保案件能正确办理,承办检察员相继询问了陈某的父亲、叔叔等人,其证言与陈某的供述一致,承办人随即与公安机关承办人取得联系,要求调阅出生证明、入学登记,进一步核实陈某的出生年月。后经公安机关查证,陈某确实生于1995年 10月21日,不构成盗窃罪,公安机关2012年8月20日将该案撤回,同日决定对陈某收容教养一年。 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监督是永恒的主题。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是检察机关维护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年龄是区分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是否构成累犯的关键所在。 “一查两问”,旨在通过查阅未成年人的户籍证明或出生证明、入学登记等,讯问其本人,询问其父母或其他知情人,以确定是否具备犯罪主体资格。2012年,通过“一查两问”的办案方式,督促公安机关撤案1件1人,就是否构成累犯问题向法院提出抗诉并获改判1件1人,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 重打击,更重预防 惩防结合,重预防,标本兼治,重治本。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或再犯罪,确保法律效果向社会效果转化,是做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011年6月17日,未成年人马某和杨某合伙抢夺鲁甸县城一家通讯代办点的手机,马某被当场抓获,而杨某则侥幸逃脱。 经该院审查查明,马某和杨某系在县城某一网吧上网时认识,其后经常在一起上网,又入住同一家旅馆,案发当天两人因“缺钱”,实施抢夺。此外,承办人还发现马某、杨某经常光顾的网吧和旅馆存在向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服务及不按规定登记有效身份信息的问题,致使无法找到马某和杨某的上网和入住信息,最终无法确定杨某真实身份,无法查处抓获杨某。 针对该网吧和旅馆存在的问题,该院有针对性的向公安局和文体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两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网吧和旅馆行业的规范管理。 检察建议引起了两部门的高度重视,从2011年9月开始对全县网吧和旅馆行业进行了整改。截止11月,在两个月时间内,两部门进行了多次专项检查和整治,依法吊销1家旅馆特种行业许可证,停业整顿1家网吧,对2家违规网吧给予罚款处罚,对6家电子游戏室决定暂停营业,有效规范了全县网吧和旅馆行业管理秩序,取得了较好社会效果。 这只是该院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的一个缩影。指派优秀检察员担任鲁甸县职业中学、鲁甸县第三小学法制副校长,并在鲁甸县职业中学建立青少年维权岗;与鲁甸县人民医院共同开展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赴火德红乡银厂小学开展“关爱留守儿童,预防青少年犯罪”活动,并送去价值2000余元的学习用品。上山下乡,进村入校,立足于办案,不断拓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途径和方法,多措并举,走出了一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行之有效的新路子。 法理兼具,善帮教 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尚不成熟,可塑性较强。对失足未成年人,加以正确的引导,帮助其顺利回归校园、回归社会,不仅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义务,更是检察机关应该担当的社会责任。 2011年,公安机关以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本院审查查明:李某生于1996年6月29日,系鲁甸县文屏镇聂家沟小学四年级学生, 2010年11月15日14时许,因琐事与同班同学张某争执,并用板凳将张某头部打成重伤。 收案后,该院未成年人办案小组随即赴李某家及学校展开“六必查”工作(必查行为人的家庭状况;必查行为人与家庭环境的关系;必查行为人的成长经历和特点;必查行为人一贯表现;必查行为人在行为所处的特定环境;必查目前家庭、学校、街坊对行为人的希望和看法),调查中发现李某一贯表现良好,校方及其他同学希望能对其宽大处理,早日回归校园。 庭审帮教环节中,公诉人依法、依理,对其犯罪行为的危害,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了释疑解惑,希望李某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诚心悔改,早日回归社会,回归校园。同时,公诉人将“六必查”情况形成调查报告向合议庭予以出示,建议对李某在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处刑,并适用缓刑。最终,法院采纳本院量刑建议,李某得以回归校园。 据统计,从2011年至今,该院共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起公诉的34件42人,其中移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2件4人、公安机关撤案1件1人,提起公诉31件37人。提起公诉的案件全部开展社会调查,并形成证据向法庭出示,庭审帮教40余人次,监所部门对适用缓刑的11个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监督。 2013年1月1日起,修改后刑诉法正式实施,更加注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与普通刑事案件的区别对待,更加关注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教育和挽救。站在新的起点上,该院将以争创“省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为契机,结合实际,推陈出新,切实做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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