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视频> 案件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购买货物出现质量问题 协商未果上法庭
发布时间:2013-02-21 09:06:05


购买货物出现质量问题 协商未果后上法庭要损失


    2011年6月23日,北京金凯达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枣强县百信玻璃钢厂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金凯达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货款及运费并完全履行合同,由于百信玻璃钢厂部分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故金凯达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出将问题产品退货处理,并赔偿因质量问题引起的损失,因退货事宜与百信玻璃钢厂协商未果,现金凯达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百信玻璃钢厂支付金凯达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玻璃钢污水罐体本金49560元,现场施工费8000元,公司名誉损失费20000元,误工费10000元,甲方罚金10000元(因误工处罚),共计97560元。


来源: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郜雪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