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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沂南:新刑诉法实施后各项办案工作有序进行
作者:卢金增 胡金华 发布时间:2013-02-21 15:59:50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身处检察一线的办案检察官们都遇到了哪些新困惑?又有哪些新作为、新变化?
新春过后的2月18日,记者走进山东沂蒙山区的沂南县对检察官、人大代表和人民监督员的采访中发现,该院办案检察官们紧扣“社会危害性”这一关键字眼,执法办案做到宽严相济,于法度之外、情理之中讲人性,于细微之处见功夫,以精细、精密、精益、精彩的办案特色,释出许多个堪称“第一”的办案小故事。 第一个被捕的“小蟊贼” 1月29日,该院侦监科检察官刘娜办理了这样一起盗窃案件。 家住该县青驼镇西冶村的谌小楼于2012年8月的一天悄悄溜进近邻郑某家中盗窃现金7600元,被郑某家人发现后逃出本村躲避。期间,他的父母向邻居郑某赔偿损失7000元,考虑到平时两家关系较好又碍于情面,被害人郑某未报案。谁知,外出躲避三月有余的谌小楼回到家得知自己的“丑事”已在村内闹得沸沸扬扬后,遂对郑某心生怨恨。一日凌晨,他酒后在郑某家门口大肆谩骂,并扬言要将其房屋点燃。派出所出警后进行了调查,经讯问,谌小楼还供述了多次窜至本村村民家中偷手机和少量现金的其他盗窃犯罪事实。 该案移送后,针对犯罪嫌疑人谌小楼具有退赔情节、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事后却有谩骂、威胁被害人行为的实际情况,办案检察官刘娜对捕与不捕没有轻易给出结论,而是谨小慎微,在严格审查的同时,又驱车来到该村找到他的父母和受害人郑某详细了解情况,权衡利弊,没有单纯追求捕后的法律效果,而同时深刻考量捕后的社会效果。 最终,办案检察官刘娜据新刑诉法第79条第1款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之规定,遂决定对其批准逮捕。 据悉,涉嫌盗窃罪的青年谌小楼,成为该县新刑诉法实施后因具有社会危险性而被捕的第一个犯罪嫌疑人。 检察官刘娜告诉记者:“虽然谌小楼属于小偷小摸,但他毫无悔罪表现,且心理状态失衡,对他从重从严进行惩戒,法度也会有助于他明白为什么说严是爱、宽是害的道理。” 第一个附条件不起诉的“小偷” 无独有偶,说起与青年谌小楼同是涉嫌盗窃而结果却截然不同的吕晓峰来,该院公诉科办案检察官闫敬礼却感慨良多。 2012年9月28日,17岁的吕晓峰和两个伙伴(均未成年)在本村小商店盗窃现金2800元,很快赃款就被他上网、进酒店等挥霍一空。案发后,其父亲积极退赔,并得到被害方谅解。办案检察官高中友了解到,吕晓峰三岁时母亲病故,父亲因为穷没再婚,家庭温暖和教育管理缺失是导致其犯罪的重要原因。考虑到吕晓峰犯罪时未成年,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案件符合修改后刑诉法关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和附条件不起诉的有关规定,受理该案后,检察官即向检察长提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处理的意见。该院检察长臧得勇专门召集检委会对此案进行研究,并决定邀请部分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定期回访考察当事人吕晓峰。 “通过参与吕晓峰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回访考察,我深刻理解了修改后刑诉法在尊重和保护人权,特别是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立法进步,见证了检察机关人性化执法的魅力。”山东省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郭传智感触颇深地对记者说。 由此,吕晓峰成为新刑诉法实施后该县检察院办理的附条件不起诉案件涉案第一人。 第一例强制医疗申请的精神病患者 说起依照新刑事诉讼法办理的第一例强制医疗申请的精神病患者案件来,该院侦监科办案检察官杨朝霞印象特别深。 被申请人冯向庭因认为其母陈花反对其离婚,并蛊惑周围邻居辱骂自己,让自己生活不得安宁,遂对母亲陈花心怀怨恨。2012年4月的一天,冯向庭用铁锨将父母居住的房屋后墙铲坏,其母陈花闻声出来阻止时,不想他持铁锨朝其头顶、脸上和腹部猛砍,致亲生母亲陈花因流血过多不治身亡。案发后,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该院审查起诉,同年9月30日,经省级医院鉴定,冯向庭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在本案中被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我们审查后认为,冯向庭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虽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却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该案符合修改后刑诉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关于强制医疗的条件。”谈起该案,办案检察官对记者介绍说:当时新刑诉法尚未实施,我们对冯向庭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协调公安机关与镇政府,于释放当日将其送至临沂市第四人民医院予以看管和医疗。 新年过后的1月4日,在修改后《刑诉法》施行的首个工作日内,该院即向县人民法院提出了对精神病人冯向庭的强制医疗申请。 第一个被变更强制措施的嫌疑人 “我们依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对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建议予以变更强制措施,得到了公安机关采纳,效果很好。”提起徐双故意伤害案,该院监所科检察官贺群这样说。 2012年7月22日,家住该县苏村镇徐家村的犯罪嫌疑人徐双与本村村民徐明涛因土地纠纷发生打斗,徐双将徐明涛头部打致轻伤,徐双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该院批准逮捕。之后徐双家人与受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主办该案的检察官高兰涛说,“鉴于双方当事人自愿握手言和,对犯罪嫌疑人徐双不继续羁押,变更强制措施不致再发生社会危险性。据此,我们及时向公安机关发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收到建议书后,我们经过仔细研究,采纳了县检察院的建议,将犯罪嫌疑人徐双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有效维护了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该县公安局法制科科长胡发强对记者说。 第一份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 2月4日,因未通知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该院依照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遂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侦查机关向该院提请批准逮捕的马某、柏某抢劫案中,犯罪嫌疑人马某、柏某均系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公安民警在讯问犯罪嫌疑人马某、柏某时均未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违反了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之规定,侵犯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发现这一违法情形后,该院依照新刑事诉讼法对该起案件及时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全力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我院坚持把宽严相济司法刑事政策正确运用到办案中,对可捕可不捕的坚持不捕,可诉可不诉的坚持不诉。特别在审理未成年犯罪案件中,做到与被害人见面、与家长或监护人见面、与学校老师或其他相关人员见面。”该院分管公诉工作的副检察长刘新对记者说。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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