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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南检察院两年提起公诉交通肇事"顶包"案7件
作者:卢金增 胡金华 王慧 发布时间:2013-02-22 11:11:10
今年1月10日,由山东沂南县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开庭审理。被告人范举峰被该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同时,该案“顶包者”姚利也被法院以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这一判决,再一次展示出办案检察官在审查普通交通肇事案件中剔除“顶包者”、追查真正犯罪嫌疑人所具有的法力“慧眼”。 据悉,这是该院两年来成功办理的交通肇事嫌疑人和替罪“顶包者”双双受到刑事处罚的第7起案件。 记者了解到,2011年以来,该院在所办理的72起交通肇事案件中,共发现7起“顶包”案,接近发案总数的10%,目前7名交通肇事的真正行为人和7名“顶包者”均获实刑。 面对“顶包”说“动因” 在交通肇事案件中,为规避法律惩处让人冒名顶替、代人受罚而衍生的“顶包”一词,并不新鲜。新鲜的是,在看似简单的交通肇事案件中,为什么会有人“心甘情愿”地来扮演“顶包者”的角色?又因何这样的案子会屡见不鲜? 该院公诉二科办案检察官小王告诉记者:“发现其中暗藏玄机,究其原因,除了交通肇事案件自身的特殊性、隐蔽的可操作性外,存在冒名顶替现象的原因主要有六个方面。” 赔偿即判缓,是导致行为人找人“顶包”的主要动因。交通肇事案件虽然属于刑事案件,但民事赔偿作为一个重要的量刑情节,赔偿被害人损失与否,则成为判实刑或缓刑的关键点。 2012年3月7日,无驾照的陈忠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与好友丁辉协商,由其冒充车辆驾驶员向侦查机关作虚假陈述,致使侦查机关认定丁辉是交通肇事嫌疑人。陈忠在供述中说:“我要抓紧回家筹钱,等准备好了钱,我就来投案自首把丁辉换出来。”结果,令他没有想到的是,自己不仅没能全额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而且因指使别人“顶包”而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发现场的“避实就虚”,使“顶包者”成为可能。一般情况下,交通肇事案件除被害人明确的看见嫌疑人或者有证人直接指认嫌疑人外,大都是嫌疑人自己承认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此,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想当然的成为案件的关键证据。如果没有证人指认,找他人冒名顶替就成为可能。正如陈忠交通肇事案发生后供述的那样:“因为天黑,刚发生事故后就我和丁辉知道,我向交警部门反映是他开的车,丝毫没有引起交警部门的怀疑。” 保险赔付原则,是导致“顶包者”心存侥幸心理的主要原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酒后驾车、无照驾驶、未年检等情况出现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不赔偿的。而很多发生交通事故都存在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的情况,肇事者为规避责任,又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便让有驾驶资格的人来冒名顶替,获得理赔。 2012年9月24日,该院审理的刘龙交通肇事、尚松包庇案件即是如此。当时,刘龙没有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尚松怕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即冒名顶替了刘龙,向交警部门承认是自己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的事故。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也是嫌疑人找人顶包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事故责任认定中,像无证驾驶、驾驶无牌车辆、酒后等情况是负主要以上责任的,而交通肇事者正因为无证、无牌,又害怕构成交通肇事罪受到追究,而让人“顶包”,从而减轻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以承担较小的责任以躲避法律处罚的。交警部门重口供、轻取证,也是“顶包者”成功的一大动因。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交警部门调取的证据主要有: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车辆技术检验、痕迹检验笔录、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而尸检报告、车辆技术检验、痕迹检验笔录、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只能说明案件的存在,却无法证实谁是嫌疑人;调取的证人证言一般为被害人亲属的情况,证实事故情况的不多,加之从不调取事故现场附近的监控录像等关键材料,由此导致犯罪嫌疑人轻而易举隐蔽其身份,找人冒名顶替提供了机会。 巧识“顶包”需“三心” 该院在办理交通肇事案件过程中,注重在看似完美的伪装下发现端倪,揭开犯罪嫌疑人、包庇人“神秘的面纱”,主要得益于“三心”工作法。 警心。在审查每一个交通肇事案件的过程中,只有抱着警惕心审查案件,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才能发现案中内在的矛盾,由其挖出“顶包者”。如2012年8月,该院在审查张升交通肇事、张庆包庇案中,发现其二人在一些具体细节供述上存在的矛盾,继而对“顶包者”张庆进行深入详细的讯问,从而突破了张庆的心理防线,供述出自己替人顶包的事实真相。 细心。该院公诉检察官在交通肇事案件办理过程中,于细微处见功夫。2012年11月8日,岳强交通肇案件转到该院公诉部门后,办案检察官在审查时发现一个细节:其妻刘兰虽然供述了如何发生的交通事故,证实当天和丈夫岳强吵架后赌气开车从家里出来逛超市,半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但她供述的行驶路线和发生事故的现场存在较大差异,一个说在街西头,一个说在街东头,虽然只有一句话,结果被检察官抓住了这一小小疑点,牵出了她顶替丈夫的案情真相。 耐心。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大多都是以交通肇事嫌疑人移送审查起诉的,讯问工作也是从包庇人开始的。该院在对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并非仅仅是简单的核实案件情况,而是要求对嫌疑人进行深入细致的讯问,在嫌疑人提出辩解疑点的时候特别耐心,从中发现纰漏。从嫌疑人入手,宣传法律政策,陈述利害,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的讲解,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促其主动供述“顶包”的真实过程,揭发真正的交通肇事者。 破解“顶包”有“四法” 该院副检察长宋振军说:“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刑法打击的重点,逃逸后还找人顶罪,更应严厉处罚。该行为不仅是对生命的漠视,更是对社会公德和法律的公然挑衅。”为此,该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做活结合文章,使交通肇事“顶包者”无处遁形。 与交警部门配合,引导侦查。有效节约诉讼成本,缩短诉讼时间,该院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在掌握案情的前提下,对发现的疑点及时与交警部门沟通,进行综合分析,要求侦查机关查清事实的同时,为其指出侦查方向,针对疏漏补充侦查,杜绝非法证据的存在,从而确保案件诉得出、判得下。 与嫌疑人亲属接触,规劝到案。在了解真实嫌疑人的情况下,办案检察官与犯罪嫌疑人亲属做到主动联系,将案件的厉害关系告知犯罪嫌疑人,让其亲属规劝犯罪嫌疑人主动到案。与此同时,积极探索、创新、实践刑事协商机制,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害,促使犯罪人改过自新。 与批捕部门配合,从快批捕。在真正交通肇事嫌疑人到案后,公诉部门与批捕部门密切合作,及时反映案件情况,移送证据材料,做到从快从严批捕。 与法院交流沟通,确保判决。案件起诉到法院后,主办检察官就办案中存在的证据形式要求、对证据的采信、对法律的理解等问题,及时与法院刑事审判庭联系、沟通,争取达成共识,杜绝双方在证据和事实上的认识分歧,为法官在短时间内全面把握案件事实、证据提供参考意见,确保案件的顺利判决。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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