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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驾车撞伤电动车车主拒赔医药费遭起诉
发布时间:2013-02-22 10:42:32
汽车撞伤电动自行车车主 不赔偿医药费遭起诉
2012年3月24日被告施龙驾驶京N9U090号小客车沿金源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由北向南原告曲美红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曲美红受伤,两辆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曲美红被送往廊坊红十字骨伤科医院住院治疗。此次事故经廊坊交警三大队认定,被告施龙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曲美红无此次事故责任。曲美红、施龙双方多次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施龙向原告曲美红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5050元、交通费670元、鉴定费810元、误工费12535元、护理费23687.9元、伤残赔偿金3658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3358.95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共计97695.85元。
来源: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郜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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