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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情理法结合促十年欠款案和解执结
发布时间:2013-02-22 10:15:22
本网讯(何芳华)
近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通情理、法相结合软硬兼施的方式,成功促成一件十年的积案和解执结。
2002年12月3日,被执行人吴志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宁海借款270000元,并对借款期限及利息进行了约定,但吴志却未能按时归还借款。后经双方结算,吴志于2007年11月14日写下了欠款本息395000元的欠条,并再次对还款期限进行了约定,后在宁海的的催促下,吴志于2007年12月初还了20万元,余下19.5万元却一直未归还。宁海无耐之下于2008年将吴志诉至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确定由吴志偿还宁海欠款本金19.5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吴志偿还了13万元,但余下的6.5万元及逾期利息却一直不还。宁海在追款未果之下于2012年12月17日向金城江区法院申请执行强制执行。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经过多方了解,联系到吴志,并于2012年2月18日上午组织双方当事人来到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协商,承办法官根据该案特殊性,从情理两个方面进行劝说:“从情上说,双方当事人当初是好友关系,宁海才能借给吴志这一大笔的钱,吴志也已归还了大部分欠款,希望双方能多想想当初的友情。从‘理’上说,欠债还钱也是天经地义,不可逃避的。从法上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在法官的协调下,被执行人了解到了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的法律后果,双方在互相谅解的基础上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吴志同意立即归还宁海的6.5万元,宁海同意放弃逾期利息的追偿。 至此,这起拖欠了上十年的欠款的执行案件,在承办法官情理法的执行方式下,得以圆满执结。(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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