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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代表:制定司法救助条例扩大救助范围
作者:章宁旦   发布时间:2013-02-25 10:51:50


    “司法救助的范围存在争议;司法救助基金总量不足,筹集渠道单一;个案救助标准偏低,审批程序效率较低。”广东省人大代表敖广恩近日提出,司法救助制度虽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目前在实践中还存在上述三大难题,建议进一步建立健全司法救助机制。

    记者了解到,目前,广东全省共有12个地级市和17个县(区)相继出台了关于司法救助工作的地方性文件。据统计,近四年来全省法院共计司法救助5128人,救助金额6455.96万元,救助人数和金额逐年增加。通过实施司法救助,绝大多数信访当事人能够息诉罢访,成效显著。

    敖广恩在建议中指出,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司法救助在实践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和困难,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司法救助的范围存在争议。司法救助范围仅包括刑事被害人,还是应扩大到对执行案件、信访案件特困群体的救助,这是社会争议的焦点。

    其次,司法救助基金总量不足,筹集渠道单一。司法救助在全省范围缺乏统一的规定,各地做法五花八门。部分经济欠发达地区财政状况不佳,部分政府部门对司法救助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部分地区司法救助基金总量不足,不能满足司法救助工作的需求,少数地区尚未设立司法救助基金。救助基金来源主要是财政拨款,尚未开拓社会捐款渠道,限制了司法救助基金的发展。

    另外,个案救助标准偏低,审批程序效率较低。近年来司法救助标准虽逐年提高,但总体仍处于较低水平。救助标准偏低,审批环节过多,审批时间过长,影响了救助的效果。

   “为促进和规范我省司法救助工作,应尽快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健全统一的司法救助机制,积极解决当前司法救助的难题。”敖广恩代表建议,应尽快出台广东省司法救助条例。

    敖广恩建议,广东在司法救助上应尽可能制定较为完善的规定:明确司法救助的范围,应把对执行案件特困群体、涉诉信访特困群体和刑事被害人救助纳入统一救助范围;明确司法救助的原则,应实行专款专用原则、适时救助原则、小额救助原则、一次性救助原则等,救助额度不超过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三倍;明确司法救助的程序,对资金来源、救助主体、审查程序、批准权限、追偿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统一规定;救助应包括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阶段的司法救助,救助主体包括公检法三家;明确司法救助的监督机制。

   “仅给予一次性的经济救助,尚不能解决上述特困群体的生活困难问题。”敖广恩说,通过立法,在进一步扩大司法救助基金的规模和来源的同时,力争将司法救助纳入社会救助保障体系。政府应与其他社会救助力量结合起来,通过完善社会救助保障体系,帮助解决救助对象的低保、就业等问题,从而最终解决这部分特困群众的生活困难。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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