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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货车发生交通事故 事故责任方拒不到庭
发布时间:2013-02-25 09:17:01


大货车发生交通事故 事故责任方拒不到庭


    2011年6月16日5时10分左右,被告魏张彬驾驶冀E25783号大货车沿京沪高速进京方向由南向北行驶至39.5公里处时,因操作不当,车辆失去控制向右侧行驶时与在右侧车道内沿京沪高速进京方向由南向北行驶的原告江振山驾驶的京AH6523号大货车相撞。相撞后两车一同驶入公路左侧沟内,造成原告江振山车辆损失的交通事故。经廊坊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三大队认定,被告魏张彬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江振山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此次事故给原告江振山造成的损失共计67207元(车辆损失47425元、鉴证费3031元、施救费4000元、拆解费3500元、停车费700元、停运损失8551元)。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魏张彬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共计67207元。


来源: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郜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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