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卢学知)
2013年2月22日,广西省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韦永故意伤害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韦永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2002年5月6日23时许,被告人韦永与谭向志途经 “百乐舞厅”时,听到谭向志的妹妹谭丽哭诉说,刚才在舞厅里被一些男青年乱摸,并指着正在一楼桌球室里的欧阳,说道“刚才他也跟那些乱摸我的人在一起”。被告人韦永即上前责问欧阳,欧阳则回答“关你什么事、有本事在这里搞”等之类的话,然后沿着“广和客栈”旁的小巷里跑到被害人杨伦家里,抓了一把西瓜砍刀冲了出来。被害人杨伦见状,也抓了一把长砍刀跟着几个朋友跑了出来。欧阳跑走后,被告人韦永和谭向志继续往电影院方向行走约100米后沿原路返回,当走近“百乐舞厅”时,听见欧阳等人在小巷里喊“老永,你过来”等话,被告人韦永便越过公路,直径走到小巷口,双方再次引发争吵。期间,小巷里不知谁高声叫喊“搞”(意为殴打韦永),被害人杨伦便举着长砍刀冲在最前面,朝被告人韦永追砍过去。被告人韦永见状,从其腰间抽出牛角刀,迎上去朝被害人杨伦腹部捅了一刀,然后逃离现场。被害人杨伦受伤后,被送往医院,因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零时20分死亡。被告人韦永逃回到村头时,得知出了人命,便将作案所用的牛角刀丢弃于欧家屯渡口前的环江河中,当晚逃往广东等地躲藏,直至回来投案。经法医鉴定,杨伦系被他人锐器捅伤左腹部致胃组织及血管断裂伤,造成急性失血休克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人致死,情节恶劣,但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被告人又有自首情节,法院遂作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