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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州区法院执行和解一起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3-02-25 11:01:35
本网讯(吴坚定 陆薪羽)
2013年2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和解一起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双方的矛盾纠纷得到了进一步缓解,被执行人在达成和解后当场承诺,将想尽一切办法,按期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
原告农海方诉称,2008年11月17日,原告农海方购买一辆时代金刚货车并挂靠在被告广西南宁平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崇左分公司的名下。原告向桂南信用社贷款80000元,已分期还款22000元。因原告未能及时还款,被告即扣原告的车辆。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扣押原告的车辆及扣车费2000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农海方欠被告70000元,原告于2012年6月30日前支付14000元,挂靠车辆交给原告农海方使用;原告欠被告剩余款项56000元由原告从2012年7月起每月还3000元,直至全部还清后,该车辆即归原告所有,由被告协助办理车辆转户的相关手续,转户费用由原告自理。 然而调解协议生效后,原告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法律义务,在多次催讨无果后,被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江州区法院在开展执行工作中,经过对原告的教育说法工作,最终促使双方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农海方欠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平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崇左分公司2012年6月30日至2012年12月的债款共计32000元定于2013年3月18日前付清。(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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