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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设计费 房地产公司成被告
发布时间:2013-02-25 10:40:03


童达公司没有拿到设计费 房地产公司称被告


    2010年12月10日,廊坊市童达工程咨询设计有限公司与廊坊市金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原告童达工程咨询设计有限公司为被告金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廊坊市开发区南营村南侧艾克宿舍楼项目1#、2#宿舍楼及食堂进行图纸设计,合同总设计费为43.2万元,该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及争议解决方式等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合同签订后,原告童达工程咨询设计有限公司如约完成设计任务,2011年5月,非因原告童达工程咨询设计有限公司原因,原告童达工程咨询设计有限公司又按照被告金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对该项目2#宿舍楼进行变更设计,产生设计费用79992.75万元。合同签订至今,被告金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支付原告童达工程咨询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用4.32万元。原告童达工程咨询设计有限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金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童达工程咨询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用468792.75元并承担迟延支付违约责任。



来源: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郜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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