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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懂人之意
——从一则传闻谈起
作者:李文桥   发布时间:2013-02-25 15:19:04


    不知从何时起,“保研”一词具有了双重含义。其一是普通含义,其二是特殊含义。普通含义,大家熟知,无需多言。关键在于特殊含义,何言特殊?这要从一个传闻说起。这样的传闻在当今社会或许并不鲜见,但曾发生在自己的周围,毕竟是一则奇闻,引起了不小的轰动。

    在我读大三那年,学校正在建设一栋综合楼,短时间内接连换了两个施工队,原因据说和学校里疯传的一则新闻有关。原来,工程开工不久,校园里所有人都期待着大楼的竣工,以给紧张的生活和学习带来便利。此时,一则惊人的消息不胫而走。“昨晚我校有女生被强暴了,凶手是施工人员!”人们议论纷纷,半信半疑。没过几天,消息终于得到了印证,校方呼吁学生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人们以为很快就会有警方介入调查,事情的处理结果定会有个水落石出。但过了很长时间仍然没有进一步的消息,只是工程暂停了一段时间。再后来据知情人士说,受害女生得到了一些赔偿,且被批准“保研”了。学校另请一支施工队,继续施工。此时人们才恍然大悟,“保研”竟还可以有这样的途径。很快这种“新闻”便变成了“旧闻”,没有人细究其真伪,自然也无人去证实。然而事情若果真如道听途说的这般,仔细想来,也实在耐人寻味!

    耐人寻味的并非案件本身,而是案件发生后的解决途径。这个案件并没有经过法律途径解决,而是故意绕开法律,通过一定的方法,达成了一种各方都能够欣然接受的“和解局面”。和解的主体是凶手、受害人和校方。如果我们要分析责任的话,刑事责任无疑是由凶手承担的,民事责任除了凶手之外,恐怕校方也脱不了干系,再根据各方实力的对比,于是我们完全可以推测,促成这种和解局面的很可能就是校方。抛开法律的价值不谈,如果单纯的分析这种解决方案的话,你会惊讶这其中所蕴含的的“智慧”,难怪这种和局任何一方都愿意接受。一方面,受害女生并没有因为司法机关的介入,而使得自己的身份大白于天下,以致于颜面扫地;学校也并不会因遭此麻烦事情而影响声誉;与此同时,凶手支付受害者一定的赔偿且被学校驱赶而受到一定的“惩罚”,受害女生得到凶手的赔偿同时被学校批准“保研”而得到了一定的“补偿”,如此“圆满”的处理,手法高明的令人惊叹!反过来讲,试想如果校方或受害者报案,司法机关介入调查,会是怎样的结局呢?警方肯定会派人调查,警车来往于学校和司法机关之间,警笛鸣得震天价响,消息传得沸沸扬扬,如此一来,凶手肯定会受到应有的惩罚(或者还有一种可能,由于凶手的作案手段高明或警方的调查技术有限,凶手逃脱法律的制裁),但是受害者也定会因此而名誉受损,受到进一步的伤害,学校的名声也一定会受到一定影响!这样的结果肯定是任何一方都不愿意看到的,尤其是在中国这样一个人情社会里!

    事实上,对于受害者来说,相对于她的性自主权,或许保护她因受害而可能遭受的名誉损失更为重要(当然并不是说性自主权不重要),毕竟性自主权已经短暂(受害的时间)受损,而且还可以“当强奸无法避免,那就闭上眼享受吧!”(网友戏虐语)的心态处之!但是受害者毕竟还要面对漫长的生活和广泛的人际交往,相对于外部来说,这个人际交往圈子是受害者的“熟人社会”,在这个圈子里舆论起着重大的作用,它可以让人感觉幸福甜蜜,也可以“逼迫”人们生不如死,关键当看人们的行为是否符合这个圈子的价值标准!此案中,受害女生被玷污的消息若传遍她所处的熟人圈子,其后果可想而知,尽管她可能会得到他人的安慰,但无论怎样的安慰都无法挽回她的颜面和尊严!依照这样的逻辑分析,绕开法律而达成和解协议无疑是一种明智之举。

    其次,对于学校而言,通过法律途径处理此事的损失有二:一方面如同受害女生的脸面损失一样,学校的名誉也自然会受到一定的损害;另一方面如果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程序的话,学校恐怕还可能有经济上的损失。相对于前文所提到的“和局”,这两种情况恐怕对于校方来说,都是不愿意面对的!

    再者,对于凶手来讲,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此事,无非有两种结果,一是受到法律的严惩,一是因为作案手段高明或者警察侦查技术不佳而导致其逍遥法外,(这两种局面恐怕都无法挽回受害者所遭受的尊严损失,顶多给其带来一丝宽慰!)但无疑其风险是极大的。而和解局面的达成,恰恰为其大大降低了这种风险,只要他依照协议给予受害者一定的补偿,受害者以及校方不告发,想必其受到刑事追究的可能性便大大降低了!

    总而言之,这样的一个“万全之策”,即保证了受害者的颜面不至尽失,且能得到一些补偿,又使行凶者受到一定的惩罚,同时校方又能保证自己的声誉,避免了可能的损失。如果我们将这件事情的处理看作是一次“交易”的话,那么这无疑是一种大家都可以接受的“共赢”方案!但面对这种结局,不知道“法律”会怎么想!

   (作者单位: 山东省武城法院)



责任编辑: 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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