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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无故殴打他人受伤 伤者讨要医疗费用
发布时间:2013-02-26 09:04:19
无故殴打他人受伤 伤者讨要医疗等费用
2011年7月31日上午10点左右,在安平镇平安超市门口,被告杜广文无故对原告刘士雨进行殴打,致使原告受伤,造成原告刘士雨住院治疗,并造成经济损失。原告刘士雨要求被告杜广文赔偿原告刘士雨下列经济损失共计45760.85元。医疗费27970.85、误工费5730元、护理费8100元、伙食补助费1850元、营养费1110元、交通费1000元。
来源:
香河县法院
责任编辑:
郜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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