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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经验法则推定事实的适用
作者:盛奎伟 发布时间:2013-02-26 11:50:57
【案情】
王欢在经营雪糕店期间,任红经常到王欢店里购买雪糕。2012年10月11日,任红向王欢出具了内容为“今欠到王欢雪糕钱3.400元 欠款人:任红 2012年10月11日”的欠条1张。此款经王欢多次催要,任红一直未付款。王欢遂诉诸法院,要求任红支付欠款3400元。诉讼中,任红则认为欠款金额为3.4元。 【分歧】 对于王欢起诉任红支付雪糕款3400元的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存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欢的诉请依法应当得到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欠条上面写明是3.4元,王欢起诉要求任红支付3400元没有依据,对其诉请不应当支持。 【管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 本案涉及到日常经验法则的运用问题。所谓日常经验法则是指法官在其日常生活中认识和领悟的客观事物之必然联系或一般规律,具有普遍公认或不证自明的性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构成日常经验法则的主要具体要素包括:一是所依的生活经验必须是日常生活中反复发生的常态现象;二是这种生活经验必须为社会中普遍常人所能体察和感受;三是这种经验法则所依据的生活经验可随时以特定的具体方式还原为一般常人的亲身感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具体到本案中,应当推定任红欠款数额为3400元而非3.4元。首先,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来看,生产经营一般不发生诸如几元钱小额书面欠据习惯,这都是众所周知并经过反复验证的科学事实,社会公众对此已基本达成共识,而且根据这个经验足以推出任红欠款3400元的事实;其次,任红并没有提供足以推翻推定事实的相反证据。故根据这两个日常生活经验符合适当的标准,可以作为本案推定的依据,王欢的诉请依法应当得到支持。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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