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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向信用社贷款养鸡未还本息成被告
发布时间:2013-02-26 08:51:46
向信用社贷款养鸡 至今未还本息成被告
2005年6月21日,被告王友全在原告香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68万元,用于养鸡,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利率为千分之九点三。此笔贷款为抵押贷款,被告王友全自己的国有土地也提供了担保。王友全与2005年9月21日起,开始拖欠利息。2006年6月8日,贷款到期后至今,借款人王友全仍未完全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为维护香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合法权益,确保资金不受损失,要求被告王友全还款本金及利息。
来源:
香河县法院
责任编辑:
郜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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