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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车与货车相撞 赔偿数额未达成一致上法庭
发布时间:2013-02-26 09:47:28


轿车与大货车发生交通事故 赔偿数额不一致诉法院


    2012年6月26日,被告李庆生驾驶冀BP0715号、津AS721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北环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北环道与华祥路交口处时,与经过此地的由北向南行驶的原告郭学淑驾驶的冀RKV563小型客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郭学淑受伤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廊坊市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庆生承担全部责任,原告郭学淑不承担责任。双方因在赔偿数额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3795.5元、误工费10773元、护理费600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425元、停车费650元、拆解费2000元、鉴证费1629元、车辆救援费300元,以上共计51229.5元。


来源: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郜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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