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夏燕)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梅军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10年3月13日上午,被告人梅军斌因租赁房屋漏水之事打电话给房主徐武,两人在电话中发生争执。当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梅军斌邀集陈海、熊觉晓、“华仔”、“登辉”(后三人均无法找到)来到位于丰城市昌樟高速公路梅林服务区找徐武算账,徐武的师傅丁剑国见5人来势凶猛,便上前问明原因并进行劝阻,遭被告人梅军斌等人殴打。徐武见状便过来帮忙,被告人梅军斌即从身上掏出一把弹簧刀,将徐武的左大腿刺伤。随后,被告人梅军斌等人逃离了现场。经法医鉴定,徐武的伤情为重伤乙级。2012年3月28日,被告人梅军斌向丰城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另查明,2012年1月28日,被告人梅军斌亲属与被害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梅军斌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5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梅军斌的行为表示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梅军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梅军斌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被告人梅军斌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以上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