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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夜宵起纠纷打架 男子捅伤人坐牢三年
发布时间:2013-02-26 15:44:37


     本网讯(通讯员 罗俏艳)   2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对在吃夜宵中起纠纷打架而捅伤人的黄强故意伤害案进行了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90后”的黄强系广西那坡县人, 2011年2月21日凌晨2时许,黄强与同学科捷、黎达、滨优、李胜共五人在那坡县城百货大楼附近的一家夜宵摊吃宵夜。在吃宵夜的时候,黄强和科捷等人与邻桌的崔脉、许诺两人发生口角。卖宵夜的摊主见双方情绪激动,便劝科捷等五人先行离开,当科捷等五人走到百货大楼中国移动营业厅旁的报刊亭时,碰巧被许诺驾驶摩托车搭着崔脉遇见,因此,许诺和崔脉就拦下科捷,并质问科捷刚才跟他们吵架是什么意思,因此双方又吵了起来。这时,许诺先动手将科捷推倒,看到科捷被打,黄强和其他同学也跟着围打许诺、崔脉两人。在双方厮打的过程中,黄强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右手反握刀柄,朝崔脉身上挥扎几刀,看到崔脉被刀扎伤流血后,黄强和其他同学便逃离现场。被扎伤的崔脉随即被送到那坡县人民医院治疗,经那坡县人民医院医生诊断,崔脉右上臂被刀刺伤,伤及神经。

    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对崔脉进行伤残等级评定,崔脉的伤残等级为八级。经那坡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崔脉右腕关节及右手指关节功能丧失的损伤构成重伤。案发后,黄强赔偿给崔脉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6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黄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故意伤害罪。黄强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黄强系初犯、偶犯,且犯罪后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法律有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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