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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拒不执行 男子以身试法获徒刑
发布时间:2013-02-27 11:11:55


     本网讯(邓涛)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一审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葛江发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被告人葛江发,男,39岁,江西省丰城市人。2006年7月25日,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就龙游县林荣建材贸易行与被告人葛江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达成民事调解,由被告人葛江发于2006年10月30日支付林荣建材贸易行货款438196元及利息(2006年7月20日前的利息为247230元、2006年7月21日起至款付清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4倍据实结算),但被告人葛江发未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2009年12月11日,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委托丰城市人民法院执行。2010年1月,丰城市人民法院分别依法作出(2010)丰委执字第1号、第97-1号执行裁定书,先后裁定扣留被执行人葛江发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及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葛江发所有轿车一辆。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人葛江发隐匿个人在丰城市平海建筑公司的部分工程款,转移被查封车辆,将被查封车辆以5万元的价格私自抵押给他人,钱款用于个人消费。被告人葛江发也潜逃到外地,致使裁定无法执行。2010年12月19日,丰城市人民法院扣留被告人葛江发在丰城市平海建筑公司的4万元工程款,将其支付给林荣建材贸易行。2011年11月21日,被告人葛江发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葛江发与林荣建材贸易行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葛江发支付林荣建材贸易行28万元,林荣建材贸易行自愿放弃对葛江发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葛江发在有一定收入和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本应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采取隐蔽、转移被查封财产的方法,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葛江发有自首情节,且与林荣建材贸易行达成了和解协议,得到了林荣建材贸易行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以上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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