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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法律成为一种信仰
作者:滕艳军 发布时间:2013-02-28 09:29:14
美国当代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有句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法律的力量,来自司法的善良和公正,来自权力的谦抑和自律,来自由此生成的社会理性和法律信仰。对法律的信仰,是法治国家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信仰和法律就像是一条河的两岸,任何一边坍塌,河水都会泛滥。
现实中,一些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一些非理性方式的表达,凸显了部分民众法律信仰的缺失。“信法不如信访,信访不如信网”,“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甚至滥用私刑成为一些人解决问题的最后选择。这值得我们深思。老百姓到法院打官司,是穷尽其他救济手段后的最后选择。人们之所以愿意在法院门口等几天、几十天,愿意到法院跑几趟、十几趟,从根本上来说,是基于对法院的信任、对法律的信仰。可以想象,如果当事人满怀希望寻求救济,却被“法律”冰冷的面孔拒之门外;如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就此失守,人们对法律的信仰无所附着,那会带来怎样的危害。本可在法律框架下化解的矛盾纠纷,会因渠道不畅,救济不力,被耽搁、被累积、被激化,最终成为社会不和谐的根源。 法律信仰的生成,司法责无旁贷 我们应当在司法实践中坚持“以当事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尊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对当事人负责,受当事人监督,让当事人信赖。司法者应当将人道精神和人文关怀贯穿于审判全过程,使当事人在一个公正文明的空间受到体面和尊严的对待,让在矛盾冲突中受到伤害的当事人感受司法过程的温暖。审判工作的专业化、中立性等要求,并不排除司法的人文关怀。司法者要像对待自己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那样对待当事人,带着对当事人的深厚感情处理每一起案件,真心真意为当事人排忧解难,让当事人从内心信仰法律、信任法院,信从裁判。 我们应当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定位并充分发挥司法的各项功能,更好地促进法律实施,彰显法律精神。要充分发挥好司法的权利救济功能,全面保障宪法规定的各项权利,重点解决好群众关心关注的现实权益;要充分发挥好司法的公权制约功能,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规范、监督和制约,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价值取向;要充分发挥好司法的纠纷终结功能,不断提高化解纠纷、服判息诉的能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诉讼目标。 我们应当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以制度为保障,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公正是权威的获得途径,高效是公正的具体表现,权威是维护公正的基本条件。只有公正、高效、权威三者合一的司法制度,才能促使法院的审判活动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尊崇和客观评判,裁判结果得到当事人的习惯认同和自觉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曾经强调,要坚守司法的人民性,“本着良知和正义适用法律,拉近司法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距离”。正如人民法官宋鱼水所言,“要让当事人感受到一种法律的觉悟,让社会流传一种法律的文化,最终形成一种法律的生活方式”。 让法律成为一种信仰,或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对于全体民众而言,建立起法律的信仰,仍任重道远;对于一名司法者而言,促使民众建立起法律的信仰,路在脚下。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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