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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阜康检察院建立自侦案件全程监察制度效果好
作者:袁忠贤 发布时间:2013-02-28 15:48:07
新疆阜康市检察院应对修改后新刑诉法的实施,积极开展自侦案件监察工作,将内部监督关口前移,探索自侦案件全程监督新模式。
该院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监察办法(试行)》,制定了《阜康市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监察实施细则》,明确要求:自侦部门办理的所有案件在立案后,必须填写《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情况告知单》,报纪检、督察部门备案;纪检督察部门视案件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监察措施,对大案、要案、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以及容易引起投诉上访的案件必须制定监察预案,进行全程监督。 对自侦案件采取事前审查、事中督察、事后整改的全程监督方式,深入开展案件监察工作。事前审查,是对自侦部门拟定的侦查程序是否合法、强制措施手续是否齐全、办案安全预案是否有针对性等情况进行事前监控。事中督察,是对办案过程进行现场监督,派员在现场对搜查、讯问(询问)、调查取证、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等环节进行同步监督。事后整改,是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立即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办案人员整改落实。 今年发来,该院纪检督察部门对该院查办的4起职务犯罪案件均进行了书面程序审查,并对2起重大渎职犯罪案件进行了全程同步监督。纪检督察人员重点对调查取证手续是否齐全、询问笔录制作是否规范、询问证人时用语是否文明、态度是否粗暴等情况进行了现场同步监督,对4份证人证言、2份书面材料进行了现场书面审查。通过全程同步监督,确保了该案取证工作依法、文明、规范。 通过对自侦案件全程监督,不仅促进了执法办案规范化,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案件办理质量,也有效杜绝了人情案、关系案、违法办案的发生。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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