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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召法院:规范审判行为 打造服务执行
发布时间:2013-02-28 16:01:43
本网讯(周勤 张晓峰)
日前,河南省南召县法院结合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出台了《关于倡导建立大执行格局从审判环节减少“执行难”因素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严格立案源头管理、强化审判调解、法律文书详细具体等方面提出了十三项治本措施,对审判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归纳明确,从而使该院在新立的执行案件中,因审判环节失误引发的上访问题明显减少,全院上下共同关注执行、共同化解“执行难”的格局正逐步形成。
《规定》要求,法院立案部门在对诉讼案件立案审查阶段应进行“执行可行性评估”。对于法院司法权难以解决、难以执行的案件,进行严格把关,必要时征求执行部门的意见或向主要领导报告。重大、疑难案件的立案须经审委会讨论决定。经过“执行可行性评估”之后,不宜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应向当事人做好解释,或启动予立案登记、委托调解、交由社会法庭协调。必要时,协调有关基层组织、行政机关采取其它手段解决。强调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执行难”的因素。 《规定》要求,在立案环节应向原告释明法律,建议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如原告放弃保全,应有“放弃保全”笔录。立案法官在释明时,应告知原告如不保全,一旦被告转移财产可能出现无法执行的后果,从而树立原告的风险自担观念。在审判环节,审判部门应千方百计进行调解,从源头上控制进入执行程序的总量。院里在年终考评时,把民商事审判的调解率作为首要指标来对待。设立“调解能手”奖、“调解标兵单位奖”。对达不到规定指标的单位进行处罚。旨在通过调解,把矛盾化解,减少执行案件的总量。同时,主审法官应再次向可能胜诉的原告释明法律,引导、 建议原告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告知不保全可能出现的后果。如原告放弃保全,应有放弃保全的笔录在卷。院里统一印发《财产保全释明书》,发给每位原告。在审理环节需对房地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理。必须查明产权归属,必须向相关行政机关送达协助文书,必须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保全裁定文书,以杜绝“空封”、“错封”现象发生。此外,在书写裁判文书过程中,必须将道理说明、说透、说完善。使执行人员一目了然,让当事人明明白白。引用的法条必须核实无误,明确具体。坚决杜绝“相关法律”、“有关规定”等模糊字眼出现。要求裁判文书主文必须规范、具体,具有可执行性、可操作性。对于抚养、扶养、赡养案件的履行周期不得以月计算,至少应以年计算。对于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的案件,必须四至清楚、界限明晰、尺寸具体、参照物明确。 对于金钱给付类案件,必须明确利息、滞纳金的标准,不得使用“银行利率”等不确定字眼。裁判文书中还必须载明原、被告的具体住址、身份证号码。以便执行中的查询和文书送达。在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时,必须让当事人填写《执行环节文书送达确认书》等。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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