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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抚州:监督法院民事判决为企业挽回损失780万
作者:邹辉平 汪建兴 赵敏   发布时间:2013-03-01 11:03:38


    近日,江西省抚州市检察院通过提请省检察院抗诉一件民事案件,为市直属事业单位抚州市市场建设服务中心挽回经济损失780万元。这是该市检察机关通过民事抗诉为诉讼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标的最大的一起案件。

    1992年6月,建设银行抚州地区分行下属的抚州地区银兴达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简称银兴达公司)与原抚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为临川区工商局)签订一份《代建五皇殿集贸市场工程合同》,约定银兴达公司为区工商局代建五皇殿集贸市场垫资350万元,工商局在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负责归还银兴达公司代垫资金的本息。1994年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五皇殿集贸市场由区工商局管理,但区工商局一直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该垫资款,银兴达公司也未在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2003年9月之后,银兴达公司先后三次向区工商局进行过催款,但区工商局均不予认可。

    银兴达公司自1998年以后停止了经营,2001年9月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2001年3月,建设银行江西省分行将银兴达公司债权整体打包移交给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2006年,信达公司南昌办事处又将债权移交给了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11月,根据上级要求,工商系统自办和联办的所有市场产权、债权、债务划归地方政府管理,抚州市工商局将承建五皇殿集贸市场的该笔债务移交给抚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同年12月抚州市市场建设服务中心成立并接管了该笔债务(现隶属于市城管局)。

    2008年4月银兴达公司向抚州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临川区工商局和抚州市市场建设服务中心归还垫资款本息。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争论的焦点在于该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如超过,法院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009年4月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区工商局不承担责任,市市场建设服务中心偿付银兴达公司780万元(其中垫资款本金350万元、利息423.49万元、案件受理费6.5944万元 )。

    抚州市市场建设服务中心不服该判决向抚州市检察院提出申诉。市检察院通过审查后认为,该案已过诉讼时效,银兴达公司债权不受法律保护,市中级法院生效判决确有错误。该案通过市检察院提请,由省检察院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省高级法院受理抗诉后裁定指令市中级法院再审。2012年3月市中级法院再审后没有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维护了原审判决。抚州市市场建设服务中心不服再审判决向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近日,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驳回原告银兴达公司诉讼请求。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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