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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办法修改
作者:周芬棉 发布时间:2013-03-01 11:50:50
中国证监会2月28日发布《关于修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决定》公告,该规定在2007年实施以后现在删除“试行”两字,新增“期货公司应当及时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情况等对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进行压力测试”。
为支持期货公司创新,新增“期货公司开展各项业务、设立分支机构等存在可能导致净资本损失的风险,应当按一定标准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并建立风险资本准备与净资本的对应关系,确保各项风险资本准备有对应的净资本支撑。”据介绍,为进一步完善期货公司净资本监管,此次修改,新增“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准计算各项业务的风险资本准备和公司的风险资本准备。各项业务风险资本准备由各项业务规模乘以一定比例或按一定标准进行计算,加总各项风险资本准备得到期货公司风险资本准备。”等。 另外,证监会今天还发布了《关于期货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公告,对期货公司经营境内经纪业务、境外期货经纪业务、经营资产管理业务以及设立营业部等不同类型,如何计算风险准备金等作出规定。 两公告均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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