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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谯城区检察院实行重大疑难案扩大合议制度
作者:张道讲 宋春华 发布时间:2013-03-01 14:27:51
日前,安徽亳州市谯城区检察院组织该院侦监、公诉、研究室等部门干警对犯罪嫌疑人金花、黄冠军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犯罪嫌疑人翟青山、蒋国庆涉嫌非法拘禁一案进行合议,确保该案适用法律的正确适当。
据了解,该院公诉科于2013年2月21日受理金花、黄冠军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后,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依法查明:2012年12月10日10时许,犯罪嫌疑人金花因为与其前夫徐战斗有矛盾,伙同其姐夫黄冠军将被害人徐战斗约至黄冠军家中并将其捆绑。金、黄二人对黄的邻居翟青山、蒋国庆二人谎称帮忙将徐战斗拘束后送戒毒所戒毒,基于邻里感情,翟、蒋二人帮助金、黄用绳子和铁链将徐战斗捆绑住。翟、蒋二人离开后,金花对徐战斗进行殴打,最后用剪刀将徐战斗双眼扎破,并用菜刀割去其双耳。期间,黄冠军给予金花协助后便走到另外一个卧室,对金花的行为未予制止。 同年2月20日,该院侦监科受理了翟青山、蒋国庆涉嫌非法拘禁一案。基于审查批捕该案的案情与金花、黄冠军涉嫌故意伤害审查起诉一案具有较大的关联性,于是该院决定侦监、公诉扩大合议,全面把握案件的情节。 在合议中,每位干警根据各自办案实践,依据法律规定,各抒己见,详细剖析案件情况,提出适用法律的意见。对翟青山、蒋国庆涉嫌非法拘禁一案,有干警提出,黄冠军没有伤害的主观故意,只有帮助控制徐某的故意,只能构成非法拘禁罪;也有干警提出,黄冠军虽没有伤害的主观故意,但依据客观行为说,其放任金花伤害行为的发生并且造成客观的侵权事实,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最终,经合议,大家一致认为:犯罪嫌疑人金花、黄冠军构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手段特别残忍,报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翟青山、蒋国庆不具有主观的故意,依法不予以批准逮捕。 目前,犯罪犯罪嫌疑人金花、黄冠军均于2012年12月21日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翟青山、蒋国庆于2012年12月27日被该院依法不予批准逮捕。 据悉,重大疑难案件扩大合议制度,早已成为该院审查办理案件、保证案件质量的一项重要制度。该院通过这一制度,整合内部资源,既消除了个人适用法律问题的分歧,也提升了干警适用法律的能力,有效衔接了审查批捕与审查起诉环工作。一直以来,该院注重保证案件质量效果,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为社会的和谐稳定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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