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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强奸犯逍遥法外三年领刑
发布时间:2013-03-01 08:31:41
本网讯(毛亚丙)
天作孽犹可违,自作孽不可活,一男子犯下强奸罪案逍遥法外将达三年之久,但法网恢恢,终究是逃不掉法律的惩罚。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对被告人徐心肖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强奸的事实:2009年11月28日21时许,何永、黎裁、唐灶具以玩耍为由将被害人柳小红带到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一宾馆房间内,黎裁、唐灶具离开房间后,何永企图强奸柳小红,因柳逃跑而未得逞。23时许,何永、黎裁(均已判刑)伙同唐灶具(另案处理)开车到富阳镇一酒吧找到柳,逼迫柳上车,将柳再次带到宾馆房间内,随后何永、黎裁先后将被害人柳小红奸淫。后柳小红在卫生间洗澡时,被告人徐心肖冲进卫生间将柳小红强行奸淫。 另查明,被告人徐心肖案发时,已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被害人柳小红出生于1993年11月21日,案发时系未成年人。 故意伤害的事实:2012年9月27日20时许,因唐亿与杨芯的债务纠纷, 被告人徐心肖伙同唐亿到杨芯家门口与杨芯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双方持棍棒打架,造成被害人杨芯的左手被打骨折。经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唐亿及被害人杨芯的伤情程度均为轻伤。2012年9月28日,被告人徐心肖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查明,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杨芯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徐心肖和唐亿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杨芯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及后继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并取得被害人杨芯的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心肖违背妇女意志,采用其他手段奸淫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徐心肖结伙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徐心肖侵害未成年人,依法应予以严惩。被告人徐心肖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心肖与何永、黎裁无共同犯罪的故意,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而不属于轮奸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徐心肖在与被害人柳小红发生性关系前与何永、黎裁并无共谋,对何永、黎裁已经与柳小红发生性关系并不明知,与二人无共同犯罪的故意,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提出被告人徐心肖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徐心肖和唐亿通过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杨芯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悔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心肖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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