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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春执行解民忧 七年积案一朝解
泰宁法院执结一起历时七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发布时间:2013-03-01 09:04:42


     本网讯(廖长春)   2013年2月28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执结了一起历时七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当申请人廖亮从汤法官手中接过执行款时,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容,高兴地说:“感谢法院、感谢法官尽心尽责帮我执行到了赔偿款”。

  2006年1月23日,被执行人朱琪因醉驾发生特大交通事故,导致申请执行人左股髁骨折、颅脑损伤并发癫痫症,构成五级伤残。后申请执行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经法院审理判决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75642.83元。但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迟迟不履行法律义务,后来也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入狱。在执行中,经调查、查询,除银行4200元存款外,家中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致使赔偿款一直无法得到兑现。至此,案件进入暂缓执行程序。

  2013年春节前夕,申请执行人前来法院向执行人员反馈,前几年被执行人朱琪已被释放出狱,一直在上海、浙江等地打工、经商,但今年已回家过春节。为此,该院及时启动执行紧急预案,通过周密部署,汤法官带队于2月6日傍晚6时,在被执行人家中将被执行人堵住并带回法院。

  泰宁县法院汤法官及时向被执行人朱琪及其家人释明法律规定,并将申请执行人廖亮目前的处境和困难告知被执行人朱琪及家人,通过从情、理、法的角度做其思想工作,阐明法理,彰显人情。最终申请执行人同意减免部分款项,余款56000元由被执行人朱琪和兄弟姐妹担保协商2月28日履行。至此,使一件长达七年之久的陈年旧案得到圆满解决。(文中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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