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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疯狂入室盗窃 领刑十年半罚金八万
发布时间:2013-03-01 08:25:23


     本网讯(毛亚丙)   为发不义之财,一男子连续在三个月里单独或伙同他人疯狂入室盗窃,共作案三起,盗窃人民币7.6万元,最终难逃法律严惩,为此,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唐青乾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2011年2月10日,被告人唐青乾伙同唐科任拿着唐世朋盗窃邓凯蓝的一本农村信用社无密码存折窜到富川瑶族自治县莲山镇信用社,由被告人唐青乾望风,唐科任将存折内的存款取走人民币1万元。

    2011年3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唐青乾伙同唐世朋窜到富川瑶族自治县古城镇横山街李秋花的楼房,由唐世朋望风,被告人唐青乾顺着楼房后的防盗网上到二楼,从窗户旁的一个三四十公分的洞口爬入,随后下到一楼开门让唐世朋进去,二人在二楼将放在床头旁的保险柜撬开,盗走现金人民币3万元。

    2011年4月5日20时许,被告人唐青乾窜到富川瑶族自治县新华乡新华街李思艳家,在楼房一楼靠楼梯口的房间里,盗走现金人民币3.6万元。2012年4月14日,被告人唐青乾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民警抓获归案。

    综上,被告人唐青乾共参与盗窃三次,盗窃金额为7.6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青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或者单独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唐青乾多次入户盗窃,理应予以严惩。被告人唐青乾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李秋花现金人民币3万元、李思艳现金人民币3.6万元的犯罪事实,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较重罪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一般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唐青乾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唐青乾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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