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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净身出户”后反悔起诉分财产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3-03-04 11:05:12
本网讯(王建修)
世上后悔的事太多,但没有后悔药。3月1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女方因后悔当时“净身出户”离婚协议而起诉分割财产的案件,判决驳回女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女方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8日,女方陈艳以两人性格不和,分居多年,双方聚少离多,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急冲冲从浙江杭州赶回,强烈要求与男方王富离婚,真有“为了离婚故,财产皆可抛”豁出去了的豪情。男方一再挽留也挽不回女方的心。经协商,与男方王富达成《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一、女方和男方自愿离婚;二、小孩跟随男方生活,男方做小孩的监护人,女方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300元直至小孩成年,女方有随时探视小孩的权利;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所有地皮和房子等全部共同财产归男方所有,女方放弃所有财产的分割。协议达成后,双方在婚姻登记员面前慎重签名并写下“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自己的意愿和签署的协议负完全责任。我完全同意本协议的各项安排,亦无其它不同意见。”协议签订后,办理了离婚登记,解除了婚姻关系。2012年12月,女方从浙江杭州回家娘家过春节,越想越不通,就诉上法庭,以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女方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判断承担责任,该协议是在双方当事人权衡自己利益后,自愿取舍最后达成,是当事人完全的意思自治,应当得到法律的尊重,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女方签订协议时所追求的最大利益即离婚已经得到,现反悔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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