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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图便宜自制炸药 触犯刑法领徒刑
发布时间:2013-03-04 10:26:24


     本网讯(谢明明 蒋虎)   随着我国对爆炸物品的管制越来越规范,越来越严格,为了图便宜,一些有需求的生产者不去办理正规审批手续,而是使用传统工艺炒制炸药。殊不知,这一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其结果必然是自食恶果。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罪判处被告人文明有期徒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这几年,被告人文明在全州县两河乡鲁水村委大冲背村一山上开采煤矸石,用于其位于灌阳县文市镇西就村的某环保砖有限公司生产砖块。2012年7月份,被告人文明将父亲遗留下来的黑火药拿到其公司办公室储存。

    同年8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文明在其公司的砖窑上,将硝酸胺和统糠混入铁锅内炒制炸药。次日,被告人文明将自制的炸药和父亲留下的黑火药拿到全州县两河乡鲁水村委大冲背村山上使用,在填充炮眼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缴获自制炸药两袋(10千克)、黑火药一袋(5千克)。经鉴定,从上述爆炸物中分别检出铵离子、硝酸根离子和氯离子、硫酸根离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文明为生产、生活需要在其公司的砖窑上非法制造、在其公司办公室非法储存爆炸物,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文明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法院遂作如上判决。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舒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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