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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制度与法官经验智慧的完美融合
——以“姜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进行实证分析 作者:陈县远 发布时间:2013-03-04 10:27:14
一、大调解制度体系背景下的人民法院诉讼调解
为贯彻落实中央构建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要求,中央政法委等16部委联合印发了《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对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调联动的大调解格局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各级人民法院为“大调解”制度体系的构建都在积极贡献自身力量。调解制度追根朔源在我国已有悠久的历史,曾为化解人民内部矛盾、解决社会纠纷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新中国成立后,作为一种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方式得以继续发展并取得了重大的成就,成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的“首要防线”。 在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新时期,对于人民法院在“大调解”工作中发挥其特有的作用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担负着新时期诉讼调解工作的重要职能。要将调解工作贯穿于“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化解各类社会纠纷,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过程中。 二、调解制度在基层----对调解制度的践行 “大调解”制度体系的构建需要各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通力配合及努力。具体到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更需领导的重视和法官的切实践行。在偏远的山区,相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来说人民群众更容易接受调解,皆因调解更切中他们的内心需求和更符合他们的价值文化传统。也正因如此,在基层人民法院调解制度被我们辛勤而智慧的法官们应用到了极致,真真切切的为人民群众服务。对调解制度的切实践行,更有力地维护好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人民群众的敬重和信赖。 当然,“大调解”制度体系的构建离不开法官们的辛勤“劳作”。下面就以“姜某提供劳务被侵害健康权纠纷”一案进行实证分析。 三、调解的具体应用需与法官的业务素质和经验智慧完美融合 (一)案情回顾 2012年4月,原告姜某受被告李某、何某雇请,为被告邓某家修建楼房时,由于生产设施不符合安全要求,在施工过程中,支架踏板断裂,致原告从六楼摔到地面。经及时送XX市人民医院救治,于2012年8月出院,经过医治,虽然幸运地保住了生命,但经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第一,损伤属三级,属大部分护理依赖;第二,需后续治疗费25000元。现原告意识模糊、神情呆滞、反应迟缓、失读、失写,不能明确表达意志,右侧偏瘫,肌力三级,大小便不能自理,不能独立行走和进食,丧失日常生活能力,需人护理。 原告以被告李某、何某雇请原告施工,忽视安全生产管理,导致原告伤残,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邓某将楼房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被告李某、何某承建为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诉请三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各项费用共计501665.82元。其中,医药费133567.82元,误工费7500.00元,护理费179725.00元(住院期间6350.00元,出院后173375.00元),抚养费72000.00元,残疾赔偿金75552.00元,后续治疗费25000.00元,鉴定费1900.00元,病历复印费71.00元,营养费6350.00元。扣减李某已支付的医药费和现金68000.00元,实际应赔偿434665.82元。 (二)调解工作一波三折 接到这个案件之后,办案法官第一时间了解案件真实情况,当得知原告生活不能自理,家人负担沉重时,就想早日解决好本案,切实保障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群众一个满意的答案。 本案三被告起初的态度比较强硬,对于原告遭受的损害都不愿意承担任何责任,认为损失应该由原告自己承担。到庭前调解时,办案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从而向双方当事人讲解其权利义务,但有被告还是坚持其没有任何过错和责任,出于同情愿意给被告部分补偿,案件转入了开庭审理。或许是在庭审中被告认识到自身的责任,在随后的庭后调解中,三被告均愿意承担责任,但是,具体承担多少份额出现了分歧。经过办案法官的努力争取,原被告双方均同意将赔偿数额降到360000.00元,由原告承担百分之二十即72000.00元,三被告承担百分之八十即288000.00元。现在案件的焦点集中到了三被告的责任分担,如何说服三被告这也正是考验一个法官的业务素质及经验智慧的时刻。下面来看本案法官如何应用其过硬的业务素质和丰富的调解工作经验完美解决此问题。 (三)法官经验智慧的极致展现----案件完美解决 在本案的调解过程中办案法官的经验智慧的应用可谓是发挥得淋漓尽致,不但案件得以完美解决,而且得到了当事人双方的一直赞同以及社会的一致好评。办案法官主要采取将三被告分开分别劝导,耐心细致地做工作,有针对性的找到三被告的“软肋”进行说服。本案中被告李某由于没有相关资质且将工程转包给原告姜某,过错比较明显,办案法官告知以法、晓之以理使其主动承担了原告姜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病历复印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129600.00元,扣除预支的68000.00元,还剩61600.00元,于当日支付30800.00元,剩下的30800.00元于2013年12月31日前支付。针对本案被告邓某,由于其将房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李某和何某,本身存在过错,办案法官一针见血、切中要害,晓之以法,从而使得邓某主动地承担了原告姜某以上各项费用的86400.00元,并于当日支付43200.00元,剩下的43200.00元于2014年6月30日前支付。被告何某的说服工作最难做,当得知其与原告间的亲戚关系后,办案法官打出了“亲情牌”并动之以情,最终使何某承担了以上各项费用的72000.00元,并于2013年12月31日前履行。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书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考虑到原告姜某的家庭确实困难,报经院领导批准后决定免去其申请缓交的全部案件受理费。值得一提的是,对原告来说能当日就履行部分费用正是其最期待的结局,这也不能不说是办案法官的良苦用心。到此,本案在院领导的关心及办案法官的辛勤努力下得以完美解决。 在欧美法学界有一句谚语“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说明其强调法律制定出来要得到最大程度的应用,以及其施行的社会效益。同样的,我们也可以说“调解的应用不只是一个过程,而是需要用心倾注。”换句话说,调解工作对于法官不仅仅是一个“大调解”制度体系的构建过程中的职责所在,更是一个需要用心去浇筑、灌溉的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赢得人民群众对司法公信力的敬重和信赖,甚至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首要防线”的大工程。 四、人民法院诉讼调解的直接现实意义 关于人民法院诉讼调解的意义,我们耳熟能详,如: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提高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在这里,我们想讲的是人民法院诉讼调解的直接现实意义:那就是诉讼调解第一时间为当事人解决了问题;第一时间解决了当事人的燃眉之需;第一时间让“法的信念”走进当事人的“内心世界”。 (作者单位: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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