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工人无偿帮工受伤 诉至法院获赔偿2万多
发布时间:2013-03-04 15:13:24


     本网讯(通讯员 曾祥同)   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月28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李雨风赔偿原告张云医药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3008.5元。

    因被告李雨风的房屋屋瓦年久失修经常漏雨,2012年10月25日下午,应被告的请求,原告张云上屋顶为被告整修屋瓦。由于木梯不够长,原告在地面上放一方桌,将木梯置于方桌上再行上屋顶。原告上屋顶将旧瓦掀开,从楼梯下来取瓦时,不慎从楼梯跌落摔伤,当日被送往县人民医院医治。原告一周后出院就该事找被告赔偿,被告只愿赔偿8500元,帮工人张云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应被告请求,上屋顶为被告整修屋瓦,无偿提供劳务,双方形成帮工与被帮工法律关系,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帮工活动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明知将木梯放在方桌上爬上屋顶有较大风险,仍为之,对自身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被帮工人的责任。结合本案情况,判决被告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23008.5元。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为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