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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抚州临川:建立三项机制强化自侦案件监督
作者:朱国琴 汪建兴 赵敏 发布时间:2013-03-05 13:50:24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检察院今年以来建立了三项长效机制,加强对自侦案件的监督,确保办案安全,提高案件质量,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该院建立了“三门四查”制度。“三门”,即管好院大门,防止在办理自侦案件期间外来人员擅自进入;守好办案工作区安全门,非办案人员不能进入办案工作区;看好讯问室门,法警贴身护送案件当事人进出。“四查”,即进门查异物,检查犯罪嫌疑人及涉案人员随身携带的物品;近身查异常,讯问过程中高度关注异常举动并及时向办案人员反映,采取相应的防范处置措施;出门查异样,讯问后密切关注看管对象的表情神态,严防发生意外情况;案结查自身,执勤任务完成后,填写执勤情况总结表,及时发现并排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同时,建立自侦案件证据比对机制。该院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分阶段采用了“证据比对”的形式,确保侦查方向的正确和证据的有效化。首先,抓住证据比对中“比”的环节,在初查工作结束后,针对可立案的案件,由检察长组织侦、捕、诉三部门的业务骨干分析论证,准确地界定罪与非罪以及涉嫌何种罪名,认定该罪所需证据的最低要求和最高要求,从而使即将开展的侦查工作系在该罪名的犯罪构成的指导下有针对性地开展。其次,落实证据比对中“对”的各项要求。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在一定的阶段,组织上述人员对已经取得的证据的有效性、合法性进行分析论证,同时对下一步侦查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有效地避免侦、诉部门因通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来回而失掉证据取得的最佳时机,提高了案件的质量。 此外,建立律师意见听取机制。通过建立完善律师意见审查办理、律师提供涉案证据材料的处理、律师违纪的处理等制度,努力促进公正廉洁办案。听取律师意见采取口头和书面等形式,听取律师笔录由在场参加听取人员共同签字认可。对律师提供的涉案证据材料,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由自侦部门进行补充侦查。对于律师提供证据证明自侦部门办案程序违法而形成的非法证据应予排除的意见,依法进行审查,必要时更换侦查人员进行侦查。对律师违反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的行为,经检务督查部门调查核实后,依法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发出检察建议书。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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