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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将受伤行人轧死 车主获保险全赔
发布时间:2013-03-05 08:29:27
本网讯(吴德)
车主发生交通肇事负次要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是要全赔还是部分赔?日前,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了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保险理赔案件,一审依法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东乡支公司)赔付原告周光华交强险25620.29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2012年2月3日20时31分许,逃逸当事人驾驶越野车在在316线唱凯镇白水上陈村路段由云山往抚州方向行驶将横过道路的行人陈新华撞倒在地后驾车逃逸,后20时36分许,原告周光华驾驶赣FA1XXX轿车从抚州开往云山方向因注意力不够集中从躺在现场的陈新华身上压过,造成陈新华死亡。事后抚州市公安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认定逃逸当事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周光华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周光华事后与死者家属达成和解,共赔偿死者家属200000元。随后原告周光华向保险公司申请交强险理赔,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足额赔偿110000元,但被告财保东乡支公司只赔付了84379.71元。经原告周光华多次与其协商均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财保东乡支公司辩称,经核定原告周光华应赔付死者陈新华的合理赔偿金额为168759.42元,同时事故是由两辆车分别造成,对死者的赔偿也应由两辆车按各自责任分别承担赔偿责任,且原告周光华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被告方已经赔付了原告周光华合理赔偿额的一半即84379.71元,已明显超出了应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周光华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财保东乡支公司虽按保险合同进行了理赔,但仅理赔了合理赔偿金额168769.42元的一半即84379.71元,认为在负主要责任的另一肇事车辆逃逸的情形下,已经承担了一半理赔责任,应该完成了理赔义务,但其理赔原则未能按照国家定力交强险的本意即应当在另一肇事逃逸车辆尚在侦破前先行积极理赔,按交强险总额内在公安机关侦破肇事逃逸车辆后另行进行追偿,因此作出上述判决。(文中所涉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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