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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广安市广安区检方办理首例民事执行监督案件
作者:刘德华 兰江安 武藤飞   发布时间:2013-03-05 16:07:12


    3月4日,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检察院受理并成功办理了苏明国申请执行监督一案。这是在修改后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权后,广安区检察院办理的首例执行监督案件。

    面对执行监督这种新类型案件,广安区检察院在受案后高度重视,积极联系广安区法院,并会签了《关于建立执行联动机制的意见》。经了解,苏明国与陈茂林于2009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苏明国负次要责任,判决生效后广安区法院于2011年12月和2012年4月分别作出两次受理执行案件通知,其中后一次受理行为因重复立案,被裁定不予执行结案。受理执行后,苏明国因拒不配合履行义务被广安区法院决定司法拘留,被释放后苏明国不服,向广安区人大信访,在广安区人大的要求下,广安区法院根据第二次受理后的裁定结果向区人大写了一份报告说明,报告中称该案判决已经生效,并执行完毕。之后广安区法院又执行了苏明国妻子账户中8000元。苏明国根据广安区法院向广安区人大的报告声称对8000元的执行是不合法的重复执行。广安区检察院在受理该案后,经了解核实得知,本案实际上并未执行完毕,因广安区法院向区人大的报告内容失误造成了当事人苏明国对案件已经执行完毕的误解。广安区检察院认为,广安区法院向区人大的报告是工作文件,不属于法律文书,不会对案件执行与否的效力产生实质影响。

    针对调查核实结果,广安区检察院耐心向苏明国解释说明了相关情况,及时做好释法析理工作,并向广安区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广安区法院在以后的工作中要严格仔细、实事求是,加强内部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与交流,避免出现重复立案这种纰漏;建议向当事人苏明国解释说明,消除苏明国对案件执行完毕的误解;建议向人大说明情况,指出该报告中的不正之处,并重新向人大书写一份报告。广安区法院根据会签文件,在一个月内对检察建议进行了回复,表示对检察建议的内容虚心接受、一一采纳,并欢迎广安区检察院继续监督,共同维护法律的公平与当事人合法权益。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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