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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驾驶摩托肇事 没伤人也判刑
发布时间:2013-03-06 15:29:20
本网讯(康宽梁)
青年男子燕陶宇酒后驾驶摩托与他人发生碰撞致机动车损坏,人虽无伤亡但因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燕陶宇日前被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万安法院查明,2012年6月24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燕陶宇酒后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遇对面张栋旭驾驶摩托车相向行驶,在会车时燕陶宇感觉视力模糊,不经意间两车便发生碰撞,幸好人无伤亡,只是双方的摩托车在倒地时有不同程度的损坏。事后经鉴定,被告人燕陶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1.9mg/100ml,属于醉酒。 万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燕陶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并与他人的机动车发生碰撞,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燕陶宇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燕陶宇归案后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本院在对被告人燕陶宇量刑时选择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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