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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应增设“虐待儿童罪”
作者:莫嫚   发布时间:2013-03-07 10:32:53


    针对去年网络上曝出的浙江温岭女教师虐待幼儿等虐童事件,全国政协委员段祺华、陈幼平建议,在刑法中增设 “虐待儿童罪”。

    段祺华介绍,有研究表明,儿童幼年时遭受的心理创伤,如果没有经过有效干预,可能影响其一生。我国现行刑法中只有虐待罪,而没有 “虐待儿童罪”。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只有原则性规定,而无惩治性规定。他认为,“没有惩治性规定的法律,是没有威慑力的。”

    陈幼平则认为,我国现行刑法中,与针对儿童的暴力行为相关的罪名只有虐待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其中虐待特指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而发生在家庭以外如学校、社区、医疗机构等场所中的暴力和虐待都不能以虐待罪定罪处罚,这为法律实践带来了难题。

    段祺华认为,应当加强对14岁以下儿童这一特殊群体的保护。对家庭内部严重虐待儿童的情况也应受到“虐待儿童罪”的规范。他建议在刑法中增加针对侵犯儿童身体健康、人格尊严、对儿童实施虐待体罚、变相体罚及其他侮辱儿童等行为的相关处罚条款。其中,犯罪主体可为任何人,犯罪客体则包括儿童的身体健康、人格尊严及心理健康等多方面。

    陈幼平建议将发生在家庭、学校、医疗机构等任何领域的针对儿童的暴力行为统一纳入 “虐待儿童罪”,并应将虐待罪纳入国家公诉案件范围,以保证司法程序的及时介入和对案件的有效司法干预。此外,他认为针对儿童遭受暴力的案件,需要强制报告制度的设定,规定教师、医护人员、社区工作者等与儿童或儿童工作有密切接触的人员一旦发现儿童遭受暴力,应及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



来源: 中国警察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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