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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官悉心调解 争房父子握手言和
发布时间:2013-03-07 09:35:32


     本网讯(覃志甫)   2013年3月4日,广西河池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执结一起父子因房屋赠予纠纷的执行案。

  申请执行人(原告)罗亮明与被执行人(被告)罗海爵系父子关系,双方因一处房屋赠予发生纠纷,形成诉讼。案件经广西环江县人民法院及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诉争房屋系位于环江县洛阳街上的房产,该房产登记在罗海爵名下。2001年6月29日被告罗海爵因做生意资金短缺向环江县洛阳信用社贷款3万元,并以讼争房屋抵押,后因被告无力还款遂于2003年6月29日出具书面声明:“我本人原在信用社贷款3万元已到期,根据目前生产不佳,本人无法还贷,我愿将位于环江县洛阳街上的房产转让给大儿子罗亮明,给他还贷后,房屋归属罗亮明所有。特此声明。”同日,原告罗亮明代被告罗海爵偿还环江县洛阳信用社贷款3万元,并持有讼争房的房产证原件,并将讼争房产对外出租。后因被告罗海爵提出解除赠予关系,原告罗亮明诉至环江法院,后经环江法院、河池市中级法院一、二判决均确认讼争房屋属原告所有。判决生效后,被告罗海爵并未履行。原告罗亮明申请强制执行。

  2012年12月26日,执行案件立案后,执行人员考虑到双方系父子关系,如果简单的方式方法执行,势必增加父子之间的仇视,经多次做工作,动员被告将将房子交付原告,或变通执行方式由被告支付原告相应数额款。但被告以广西区高院已受理其申诉案为由东躲西藏,根本不照面。案件执行搁浅。2013年3月4日,原告提供线索称被告在家,要求执行。执行人员二话不说,驱车通知双方来到了法院。被告抱着侥幸心理还是推脱,强调案件还在申诉。执行人员严肃指出申诉不停止执行及其规避执行行为的违法性,并从双方父子情做工作。经过执行人员整套一个下午耐心细致地说服,双方最终同意变通执行,讼争房屋仍归被告所有,由被告支付原告10万元房款,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这对为讼争房屋已三年不相往来的父子最终在执行法官的见证下握手言和。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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